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延生律师)
10月6日,孙延生伊市中正值中秋佳节,普国这天,际上对于伊普国际(Epure)来说,律问意义更为非凡,题探讨就在这一日,孙延生伊市中它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普国在伊普国际上市挂牌仪式上,际上本网记者采访了担任伊普国际上市工作中国法律顾问的律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延生律师,请他介绍伊普国际在新加坡上市进程中遇到的题探讨疑难法律问题以及法律政策适用方面的经验和心得。
作为法律专家,孙延生伊市中孙延生律师已经就水务公司的普国海外上市问题接受过中国水网的采访。6日,际上伊普国际在新加坡正式上市,律问孙律师也谈了许多体会。题探讨伊普国际在上市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难以解决的法律障碍就是资质问题。伊普国际在中国境内控股的桑德工程在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前为内资公司,已按不同要求取得或拥有了相关业务资质。桑德工程为了实现以红筹方式境外上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75号文的规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并由该特殊目的公司对桑德工程进行股权收购,桑德工程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这种为了实现境外上市而被动地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与真正的外国投资者设立的或通过外资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本质的不同,商务部等六部委近期颁布的10号令对此已予以明确,比如在税收优惠、举借外债等方面二者是区别对待的。那么,在资质问题上是否也应该区别对待呢?目前的法规并未体现,但桑德工程境外上市却不可避免地面临这一问题。作为中国法律顾问,我们从实质上来认识伊普国际作为境外拟上市的特殊目的公司收购桑德工程股权而使其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本质属性,认为在资质问题上其应区别于真正意义的外商投资企业。这种创新性的解决办法获得了新加坡方面的高度认可。
在政策的预见和把握方面,孙律师认为类似伊普国际收购桑德工程这类情形,是我国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政策没有规制的一个新领域,应当是个空白,相应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关规定和政策予以规制,否则就是一种放任状态。
在去年讨论伊普国际上市之初孙律师提出的特殊目的公司的法律创新理念已完全反映和包含在今年9月8日实施的10号令条款(《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内容中,对不同情况下产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作区分对待的条款也非常明确具体。应当说,10号令的颁布实施为孙律师的创新思路提供了政策依据,而伊普国际的成功上市为孙律师的创新思路提供了事实佐证。(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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